本會章程

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製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古典詩學,提昇臺灣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建置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圖書資訊館。 二.獎助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研究與推廣。 三.舉辦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研習及文化服務之活動。 四.出版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圖書(書籍、雜誌、學 […]

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製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古典詩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古典詩學,提昇臺灣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建置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圖書資訊館。
二.獎助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研究與推廣。
三.舉辦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研習及文化服務之活動。
四.出版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圖書(書籍、雜誌、學術期刊、學報、論集等)及非書資料( 錄音、錄影、影帶等)。
五.促進古典詩學及其相關學術之國際交流。
六.獎助有關臺灣成人教育與文化建設之研究與推廣。
七.舉辦有關臺灣成人教育與文化建設之研習及文化服務活動。
八.出版有關臺灣成人教育與文化建設之圖書(書籍、雜誌、學術期刊、學報、論集等)及非書 資料(錄音、錄影、影帶等)。
九.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由簡錦松及高雄市古典詩學研究會(民國八十年六月至八十三年四月底前,由會員及會友共同)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二八二號二樓。電話:07-2512656,傳真:07-2516006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核備。
第十條,本會設監察人一名,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任期、改選及解聘之規定,與董事相同。並均為無給職。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經董事會通過,得聘請名譽董事長及顧問若干名。名譽董事長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五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修訂。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備後施行。